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1********,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石城县**供电所职工,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花园**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驾驶赣B**小车从石城县**供电所往石城县**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石城县**镇**村**小组路段时,与该路段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黄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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