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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平潭县北厝镇****,住平潭县岚城小区**栋**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U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潭县翠园南路龙泰家具广场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安排下,完成30小时的交通类社会服务,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考察报告;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自愿从事社会服务,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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