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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309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YQ****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径208省道22km+500m阳普林樟油漆店附近时与斯某某停在路边的沪C0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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