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684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浙E·5****号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本市东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清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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