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653**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玉环市玉城街道车站南路威狮轮胎门前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当晚所抽取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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