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48分许,紫贞平台民警在卧龙大道绿地路段设卡盘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酒后驾驶鄂F****1黑色奥迪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被查获,后经鉴定:从送检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8.60mg/l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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