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不诉〔2023〕349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性别:**,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湖雾镇**村*弄**号,现住苍南县灵溪镇**室。于2023年10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翁某某醉酒后驾驶浙**小型普通轿车,从苍南县灵溪镇**往灵溪镇**的方向行驶,10月19日0时1分许,途经苍南县灵溪镇**路**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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