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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C9****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保利未来城经遵南大道往镇隆方向行驶至镇隆泰民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翁某某的呼气测试结果为110mg/100m1。后经鉴定,查获时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67mg/100m1。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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