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庄,现租住唐山市路南区**镇**村,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9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6****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刘屯村门口南500米处,被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浓度为84.3mg/100ml。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检测,检验结果为1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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