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第**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椰树牌超标电动车(经鉴定为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海路龙湾酒店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00mg/100ml。后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将翁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19年12月25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杨乐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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