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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899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浙CWS****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往灵溪镇城中北路方向行驶。当日1时25分许,翁某某驾驶车辆途经苍南县灵溪镇城中北路与求知东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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