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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432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3********,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109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支付王某某报酬447000元及相应利息。王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发出(2019)浙0109执30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载明执行标的共计457607元及相应利息。

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名下的两个微信财付通账户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31日有大笔资金进出,其中账户085e9858ec3d2ddec92f8ccdf @wx.tenpay.com累计进账729865.44元,出账776321.64元;账户085e9858ecc05ecb2c3650c7a@wx.tenpay.com累计进账29691.47元,出账110904.46元,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未将上述款项履行判决义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偿清上述债务。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供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委托调查函,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复函,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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