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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挪用资金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19〕137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住湖南省汨罗市**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8年8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7月2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6月17日、8月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湖南省**有限公司的原业务员即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利用其经手回收“汨罗市东陵协和大药房”等25家下线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收得公司货款后,采取上交其中部分,截留部分的方式,挪用公司货款110867元归本人使用,已超过三个月。在该公司催讨后,翁某某拒不退还,且具有逃匿行为。

2018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已将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翁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翁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的金额是否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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