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经商,住沅江市**镇**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沅江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8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一天,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24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购买一辆白色豪爵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34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已将涉案摩托车退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于2020年6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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