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与其妻子因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2020年5月18日,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与其姐姐即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妻子一同到王某某家中想要回孩子,因此与王某某的母亲、姐姐发生拉扯、扭打。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因妻子被打一事一直忿忿不平。2020年5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与其妻子在福清市**镇**村村委对离婚问题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听闻此事,遂驱车赶到,用拳头打了被害人王某某胸口一拳,致王某某右侧第3、4前肋骨折,胸骨体骨折。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30日,在福清市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调解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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