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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七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上旬,杭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员工华某某联系张某某为该公司处理一批混合固体废物。后张某某联系刘某某,让刘某某为**新材料公司处理该批混合固体废物。2019年4月11日,刘某某飞从**新材料公司装运一车包含废弃密封胶、废抹布、清洁球、一般固废的混合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当晚,刘某某经他人介绍,联系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等人;以支付600元的价格,由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等人带领刘某某将该车混合固体废物倾倒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村**路北侧空地。次日,环保部门查获该批由刘某某、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处置的混合固体废物。2019年9月29日,环保部门认定,该批混合固体废物中废弃密封胶及其沾染物共计7.78吨,均系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翁某某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危险废物重量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翁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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