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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200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学院**学院2019级**专业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因缺钱,认为被害人尹某某所有的一部外星人品牌的笔记本电脑值钱,便将该笔记本电脑偷走带到福州**卖得人民币600元。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外星人笔记本电脑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110元。目前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对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在校生,在校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谅解协议,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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