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下旬至12月4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先后3次到福清市音西街道清昌路万达广场一楼“mjstyle”品牌店内,借试穿衣服之机,盗走针织衫、女式毛绒外套、女式中长款羽绒服各一件。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衣服共计价值人民币1457元。
2020年12月4日下午,民警在福清市音西街道冠发大酒店附近抓获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扣押上述被盗衣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以人民币1457元向被害人购买了被盗衣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销售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监控截图;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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