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市**镇**村256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在本市南湖区银河苑1幢2单元楼梯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3706元。
案发后,涉案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追回赃物,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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