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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汕头市人,住汕头市潮南区**街**小区**栋**室,居民。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被临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临港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伙同郑某某在火币网以“育辉”的名字注册上家事实诈骗。2019年3月15日,临港**木业公司财务人员被人以冒充其公司林某某总经理的名义骗取49万元,通过对涉案账户查询发现被诈骗的49万元中的20万元通过涉案账户转入翁某某的账户后,从翁某某账户转入第九、十级陆某某人的等账户,后进入虚拟货币网“火币网”。,资金进入“火币网”后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又回流到八级账户翁某某广发银行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港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翁某某是否参与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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