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翁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位于朔州市山阴县某某乡某某村西北处某某石灰岩矿生产,导致林地被毁事实存在,根据山阴县林业局所聘请的某某林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书,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82.3亩。经鉴定毁坏林地事实存在,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翁某某对上诉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现场勘验笔录和山阴县林业局聘请的某某林业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调查报告等为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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