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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81962********,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号,现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和杜某某为在绥阳县茅垭镇拥德村卫星组风岩(小地名)处种植柠檬、果树等经济作物,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该处林地用于修建公路和平整场地。经鉴定,翁某某、杜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达29.28亩(一般公益林2.453亩,重点公益林26.827亩)。被占用的29.28亩林地上原有立木蓄积63.046m3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和自愿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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