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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得检一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338199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得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得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上交的枪支和子弹其其父亲的,翁某某在发现其家中的枪支和子弹后,并没有将其上交,而是继续藏匿,到2020年9月15日翁某某在得荣县八日集中缴枪点上交了涉案枪支和子弹。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和子弹由得荣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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