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乐昌市**村委会**村出租屋。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交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乐昌市长岭头其开设的翁氏牙科进行诊疗活动,两次被乐昌市卫计局行政罚款和停止诊疗活动。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在两次被处罚后,仍未取得相关资质,继续在长岭头其开设的翁氏牙科进行诊疗活动,直至2017年1月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承诺不再从事牙科行医行为,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注射器、牙模等涉案物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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