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Z75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69********,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6日德格县**镇**村村民翁某某(5133301969********)主动向德格县公安局上交私藏的一把半自动步枪(枪身编号:8003259字样)。翁某某主动供述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是爸爸遗留下来的,爸爸现在已经去世六年了,一直存放在家中,从未使用过。经鉴定该一把半自动步枪(枪身编号:8003259字样)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铅头步枪弹(“云改半”步枪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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