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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甲买卖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街道**村**路**弄**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翁某甲为隐瞒其户口已迁出福清市的事实,在福清市玉屏街道街心公园附近,将其居民户口簿提供给一名制贩假证的男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00余元向该男子购买了一本依照其真实居民户口簿信息伪造而成的居民户口簿,该伪假居民户口簿上未注明翁某甲户籍迁出信息。2020年2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持上述伪假居民户口簿至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办理其母亲户籍注销业务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伪假居民户口簿同时被查扣。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伪假居民户口簿上的“福清市公安局融城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与样本上的“福清市公安局融城派出所户口专用”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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