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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无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悬挂02-*****)乘载其子被害人翁某乙(7周岁)沿黄北第二通道由北高后积村往北高埕头村方向行驶,途经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后周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闽B*****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翁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在现场等候。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翁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翁某乙无责任。经鉴定,翁某乙身上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9日,被害人翁某乙父亲徐某某对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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