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小区**号,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到陈某某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银海新城小区家中吃饭时饮酒。饭后,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的东风标致308轿车将翁某甲及其女朋友送到重庆市綦江区普惠尚城名都小区翁某甲父亲家后,翁某甲向陈某某提出要去重庆市綦江区桃花山安置房找朋友。随后由翁某甲驾驶上述汽车,搭载陈某某从重庆市綦江区普惠尚城名都小区出发,沿九龙大道至重庆市綦江区开发区高速路口上道、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剑高速路口下道至重庆市綦江区桃花山安置房,当车辆行驶至该安置房时撞上路边停放的一辆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附近居民到场后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后发现翁某甲有酒驾嫌疑,于是对翁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8mg/100ml,后民警将翁某甲带至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2018年3月1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翁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122接处警综合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翁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5.渝公鉴(乙醇)[2018]30984号检验报告;
6.翁某甲查获、抽血视频、讯问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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