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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号,暂住浙江省龙泉市****号。2002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为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2月20日,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甲、何某甲、胡某甲、鲁某甲、许某甲、吴某甲、叶某甲、胡某乙、叶某乙、胡某丙等10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甲等10人为公司从事雕刻工作,工作期限为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1月9日,李某甲工资为300元每天,其它工人工资为260元每天,工资发放方式为每月发2000元生活费,剩余工资半年结一次,7月1日结清上半年工资,若公司没有活干,工资必须当日结清。李某甲等10人从2019年2月19日开始在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从事一幢古建筑的修复和雕刻工作。2019年4月1日,翁某甲向王某甲购买了一幢古建筑,运回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厂后,由李某甲等10人负责雕刻工作,2019年5月30日,李某甲等10人完成2幢古建筑的雕刻工作,要求翁某甲支付剩余工资共计182180元。翁某甲以公司资金紧张和其与王某甲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二幢古建筑的雕刻工资由王某甲支付为由,拖延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82180元。2019年6月3日,李某甲等10名工人向龙泉市劳动保障监督部门投诉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龙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后,于2019年6月19日向浙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翁某甲根据指令书支付工资,但翁某甲未按相关要求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7月18日,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龙泉市公安局,龙泉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16日对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28日、29日,翁某甲授意季成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工人工资共计182180元转账给李某甲等十名工人,将全部工资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并经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1)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现已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认罪悔罪态度好;(2)翁某甲拖欠支付劳动报酬部分原因是由于其与王某甲的合同中约定该部分工资由王某甲支付,且其在公安立案后较短时间内就支付完毕,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3)翁某甲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4)翁某甲实际控制的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经风险评估,当前拟定风险等级为二级,为防范风险,防止办案对该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以相对不起诉为宜。决定对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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