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号,住址同户籍地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翁某甲与其哥哥翁某乙因其妹妹翁某丙与陈某某长期存在婚外情,陈某某一直未有明确说法,商量着要找翁某丙谈谈。次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翁某甲和翁某乙来到漳浦县**镇**村**号彩丽茗茶店时,看到陈某某与翁某丙还在茶叶店内泡茶,想起讨要说法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翁某甲用拳头朝陈某某的脸部打了一拳,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双侧鼻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翁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翁某甲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及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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