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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炉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男性,藏族,文盲,牧民,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95********,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炉霍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炉霍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翁某主动到炉霍县公安局上交一把手枪,称:该枪是在20多年前其叔叔加某留下的,并一直持有至上交。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4式”手枪的非军用,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翁某持有其叔叔留下的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上交、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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