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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张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曹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村**路东升巷**号,现住天津市静海**小区**。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陆宵颖,北京市中拓律师事务所。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4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14日将本案两次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4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份,唐山首创**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某在与舟山市**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翟某某介绍,从舟山市** 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395606.72元,税额3399361.67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2016年8月份,唐山**商贸有限公司在与舟山市**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翟某某介绍,从舟山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34809164.29元,税额5057741.88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

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张某某和翟某某之间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可能,不能认定双方自舟山**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行为还是靠挂形式的代开行为,不能证明唐山**商贸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有限公司的开票行为与翟某某有关。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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