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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魏某某、孙某某非法经营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家属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指定辩护人李艳婕,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巴林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09月07日至09月18日,翟某某、魏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大板镇**市场**酒店内以健康讲座的方式,非法销售“熊胆救心丸”和“龙胆滴眼液”,非法经营数额达10 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右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批发许可证没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零售药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明确规定,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的违法经营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扣押的现金17960元、药品及其他物品等已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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