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大学本科,东海县人民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17时许,驾驶苏G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海县双店镇双新路前双村路段,轿车前部与行人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谅解;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堪查笔录等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一方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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