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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大学本科,东海县人民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17时许,驾驶苏G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海县双店镇双新路前双村路段,轿车前部与行人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谅解;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堪查笔录等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一方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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