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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陵检刑不诉〔2020〕5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61012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办***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7时3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驾驶陕AB****哈弗牌小型客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村段时,与同向行驶连续变道至快车道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二轮电动车驾驶员黄某某现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翟某某拨打120并报警。经高陵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翟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2020年9月30日,翟某某与黄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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