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XXXXXXXX2334,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XX县XX乡XXX村北庄XXX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XX号楼XXX室。自由职业。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0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驾驶陕CXXXXX号小型轿车沿联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轩苑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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