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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81********,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扎鲁特旗**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驾驶蒙GP****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扎鲁特旗**镇**酒店门前油路处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翟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03.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翟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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