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卫星路派出所执行,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卫星路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黑LC****的白色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181号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翟奎英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94.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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