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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延青岛市李沧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翟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翟某某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系醉酒。

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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