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6********,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乡,现住菏泽市郓城县**乡**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9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卧虎山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记者村东路春天幼儿园路口东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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