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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街**号,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号22时01分,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棕色大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厂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多次未成功,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8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被现场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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