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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01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95***号小型轿车,沿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饭店时,被交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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