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镇,住**名居**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5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在伊州区大修厂棋牌室饮酒后驾驶新LH****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北路吾尔达村路口时被伊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0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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