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华丰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宁阳县华丰镇华丰煤矿西门时,被民警查获,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7月7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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