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216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队**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大道**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3****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蓝波湾路口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东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26mg/100ml。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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