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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翟某某酒后驾驶粤L66****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惠阳区淡水万顺一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翟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5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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