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现住正定县**路**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驾驶冀A9****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曙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定县曙光路与车站西街交叉口西行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21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翟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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