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78********,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道。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00时05分,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DL****号的小型汽车,在渭南市临渭区沿西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良田精神病院东1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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