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78********,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道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00时05分,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DL****号的小型汽车,在渭南市临渭区沿西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良田精神病院东1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