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员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2018年11月15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3月4日******公司**工程处何某某与******公司法人翟某某签订合同,******公司将淳化县**园区5000吨保墑剂生产厂办公楼、住宅楼等工程承包给******公司**工程处,同日在西安市**路一酒店茶社******公司**工程处何某某给******公司交纳20万元工程保证金,2010年6月16日翟某某又向何某某借款7万元。淳化县**园区5000吨保墑剂生产厂2007年进行了生产线项目建议书报告,在没有资金投入和办理其它手续情况下,******公司将淳化县**园区5000吨保墑剂生产厂办公楼、住宅楼等工程承包给******公司**工程处收取保证金、向何某某借款共27万元,翟某某拒不交待赃款去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被害人未全面陈述合同签订的详细经过,翟某某供述合同项目被叫停的情节未查实,赃款去向有待进一步查证,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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