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1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4月21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10月2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7日9时许,宝应县公安局曹甸派出所民警周某某等人欲带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去医院体检,以便执行尚未执行的行政处罚。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不配合,在民警周某某等人将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强行带上警车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将民警周某某的左手咬伤。经本院审查认为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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